东莞入户办理指南

日期:04-19  点击:1791  属于: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

配偶为东莞户籍的非莞籍人员,其非莞籍的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或户口不在学校集体户的全日制本科(包括本科)在校生可一起申请随迁。

办理材料

1、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入户申请审批表》

4、 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6、 配偶居民身份证

7、 入户地集体户口本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有房产可投靠入户集体户需提供)

8、 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当被投靠人与户主关系为非直系亲属或非亲属的家庭户需提供)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或网上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三步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步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90天内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一、两个五年

办理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

(二)在我市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且累计时间满5年(60个月,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办理材料

一、个人申请迁入所需的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二、如申请人属养老保险在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的省直属企业员工,则还需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打印的《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及企业出具的员工在职证明(原件)。

三、入户地依据材料:

1、迁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或已盖单位公章的扉页复印件;

3、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无需入户地依据材料,直接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镇街或园区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申请入户。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人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步

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当场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第三步

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四步

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属省外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90天内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户政窗口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上述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属省内户口迁入的,申请人在收到批准同意通知后,凭身份证和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到入户地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

二、人才入户

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条件准入的人才,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 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办理材料

(一 )基本资料

申请人提出条件准入入户申请时,应完整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东莞市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

(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

(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3、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

(1) 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

(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3) 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盖单位公章);

(4) 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

(二)资格资料

提供资料: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广东省外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职称证书,须先到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分局办理资格确认)。

抖音扫码关注我们

联系人:杨小姐

手机:13580954065

电话:0769-22990916

邮件:18666449268@163.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银丰路银城大厦2楼天狗科技